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侵入控制基金、券商电脑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出来。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朱某某,男,1970年出生,大学文化,系广州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审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某某亦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我们看看原审判决认定的情况,大概就能了解到朱某某犯了什么罪。
一个是非法侵入基金公司电脑,非法获取交易指令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个是非法从券商电脑获取上市公司重组、定增、出售资产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犯了内幕交易罪。[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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